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销售假冒饲料原料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销售假冒饲料原料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规定?
  2. 刑法144条立案追诉标准
  3.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司法解释
  4. 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规定?

第十三条 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附具饲料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和产品质量合格证;经营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附具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产品登记证号。

第十一条 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饲料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一条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尚未批准使用的新研制开发的饲料。包括创新型饲料和移植型饲料。创新型饲料是指在我国境内研究、创制的单一饲料。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经营企业在进货时,应当对产品的质量合格证和标签上标明的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以及外包装情况、外观质量等进行查验。

第六条 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向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刑法144条立案追诉标准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罚标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诉法144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根据查询刑法,第144条规定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一)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 的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如果行为人生产了伪劣产品,又销售了他人生产的伪劣产品,且销售金额都在5万元以上,则应按生产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两罪并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一)本罪的客体要件。

4、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饲料产品、饲料原料的生产、经营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系指用于喂养家畜家禽、水生动物及其他动物的配合饲料、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预混合饲料和生产这些产品的饲料添加剂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饲料添加剂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

第一条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经营、监督、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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