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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饲料添加剂处罚条例
  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3.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22修订)

1、饲料添加剂处罚条例

一万以下2000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万以上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根据超标情况,予以警告、处罚、吊销资格的处罚。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如果饲料中锌的超标不是特别严重,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会首先收到警告。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规定中,生产未进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目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都要被处罚。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等证件的饲料原料售卖到饲料厂,一经发现,两个人都要进行处罚,并且没收违法所得。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九条 取得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饲料添加剂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

第二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3、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22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饲料添加剂批准文号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第十三条 在试产期内,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持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副本,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二条 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按《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报审,领取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后,方可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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