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添加剂行业的规定,饲料添加剂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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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含有允许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企业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批准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饲料添加剂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
第八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核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2、饲料添加剂处罚条例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规定中,生产未进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目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分析:饲料违规添加抗生素的处罚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应当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应当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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