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饲料添加剂标准的制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饲料添加剂标准的制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22修订)
  2. 安徽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 饲料卫生标准
  4. 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体系是什么?
  5.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1、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22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饲料添加剂批准文号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第十三条 在试产期内,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持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副本,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

2、安徽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第九条 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规定。

3、饲料卫生标准

法律分析:《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是2018年5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国国家标准,归口于农业农村部。《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规定了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及做生物的限量及试验方法。

法律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控制项目为无机污染物、天然植物毒素、真菌毒素、有机氯污染物、微生物共计5类24个,涉及技术指标164个。 饲料种类为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配合饲料。

每克不超过45个菌落。根据查询《饲料卫生标准》得知,饲料细菌总数标准为每克不超过45个菌落,饲料,是所有人饲养的动物的食物的总称,比较狭义地一般饲料主要指的是农业或牧业饲养的动物的食物。

我国的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01是我国饲料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畜禽健康、肉蛋奶食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体系是什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标准、检测方法、质量检验报告:质量标准:生产企业执行标准,一般为生产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质量标准应包括外观和感官、理化指标、卫生指标等内容。

根据《饲料标签》规定,商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常规检测:主要是采用感官或普通仪器进行产品的物质化学特性以及主含量检测,如粒度、水分、颜色、流动性、气味、熔点、pH值、比旋光度以及产品主成分等测定。

五是动物排出 物对环境无污染;六是在饲料和动物体内有较好的稳定性,良 好的可混合性,与其他饲料组分搭配无配伍禁忌;七是能确切 测知含量。饲料添加剂的选用要符合安性、经济性和使用 方便的要求。

5、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说明该新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和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经营、监督、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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