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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1、本办法所称饲料是指用于饲喂出口食用动物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各类饲料药物、矿物质添加剂和饵料等。本办法所称饲料生产企业是指生产的饲料用于饲喂出口食用动物的生产企业。

2、对于分港卸货的粮食和饲料,先期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只对本港所卸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并将检验检疫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一卸货港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需统一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检验检疫机构汇总后出证。

3、第一节 注册登记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

4、出口食用动物所用的饲料,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5号局长令(《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

甘肃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应当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说明 已被2001年6月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代替。

3、要申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x0d\x0a\x0d\x0a根据我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4、第一条 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1、《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海关总署对出口饲料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出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

2、第一节 注册登记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

3、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备案管理。进口猫粮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向所在地海关构备案。进口商都必须要到所在口岸的海关办理企业备案。

4、法律依据: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申请流程: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

宠物饲料添加剂出口条件

1、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企业,输入国家或地区无注册登记要求的,免于向海关注册登记。

2、须提供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涉及环保的,须提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厂区平面图及彩色照片;申请注册登记的产品及原料清单。

3、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出口方面,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饲料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出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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