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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于2004年7月14日由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8月2日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确保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安全卫生,以保障动物健康及食品安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核心法规:遵循《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4年第40号),这是产品生产的指导原则和管理基础。 执行通知:执行管理办法的进一步通知,如农办牧[2004]44号,强调了法规的实施和监督要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对生产环境和工艺有严格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发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生产此类饲料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多项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清洁生产环境、严格的卫生控制措施以及确保饲料产品的安全和质量。只有达到这些标准,企业才能获得生产许可证,进行合法的动物源性饲料生产。

什么是新饲料资源

新饲料资源是指近年来在畜牧业和饲料工业中,新发现、新开发或者新应用的饲料来源。详细解释: 新发现:随着科研工作的深入,许多之前未被充分利用的原料被逐渐发掘出来,这些原料具有较高的营养价值或特殊的生物活性,可以用于动物饲养,提高动物的生长性能或改善肉蛋品质。

新饲料资源是指那些新近发现、或者是传统上未被广泛用作饲料,但具有潜在营养价值和经济效益的原料。这些资源可能来源于植物、动物或微生物,可以是全新的物种,也可以是已知物种的新用途。随着畜牧业的持续发展,传统饲料资源逐渐面临短缺问题,因此寻找和开发新饲料资源成为行业的重要任务。

第一条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尚未批准使用的新研制开发的饲料。包括创新型饲料和移植型饲料。创新型饲料是指在我国境内研究、创制的单一饲料。移植型饲料是指已在我国境内其他行业使用,首次应用于饲料产品中的单一饲料。

新型饲料原料葡萄籽粕 产品简介 葡萄籽粕是压榨葡萄籽后的产物,属高级饲料,其富含大量的多酚类物质、亚油酸、氨基酸、多种维生素、粗脂肪、微量元素及其他有机元素。其中,多酚类物质中原花青素(OPC)为主要物质,具有超强抗氧化能力,是维生素E的50倍,维生素C的20倍。

饲料新饲证就是新饲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

新时期我国饲料工业发展将实现以下目标:低氮、低磷等环保型饲料产品研发与推广取得明显进展,饲料产品中矿物质、微量元素和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更加规范,饲料工业单位产值能耗稳步下降。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年的修订主要包括了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的严格监管。首先,在生产环节,新条例加强了对原料质量、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确保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有效。其次,在经营环节,新条例规范了市场准入条件,加强了对销售渠道的监管,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关于饲料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饲料生产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饲料标签标准》、《饲料卫生标准》等等。

到目前为止,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农业法、渔业法、畜牧法、 农药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种子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兽药管理条例 等。 第二种意见认为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主管部门是合并后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饲料厂中控员具体做法:饲料厂中控员从进料口,安排人员进所需的原料,经粉碎后进配料仓,或直接进配料仓。2011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实施后,农业部全面梳理修订饲料管理规章,对饲料质量安全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山东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新研制的饲料添加剂,省企业主管部门应向省饲料添加剂技术审查小组报送相关资料和样品,由技术审查小组审查后,上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批准,方可使用。省饲料添加剂技术审查小组由省经济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第十五条 饲料药物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饲料工业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订:1.第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中的“山东省经济委员会”改为“山东省畜牧局”。

第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得经营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其他物质。

第一条 为了确保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产品出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中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渔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权威解读

1、条例修订是为了应对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和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增强的需要,以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依据,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提出更高要求。条例着重解决四个关键问题:地方政府和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控制、饲料的正确使用和监督管理措施的完善。

2、为了进一步规范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组织了50多位行业专家和学者,历时一年,共同编撰了《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一书。

3、对于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应当由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安全性评估,但本条规定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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